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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26日電】前立委蔡正元擔任中影董事長時,將員工排除於認股條件外,內部員工僅蔡、莊婉均、莊名葳等3人得認購15% 中影公司員工認股增資股份,士林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一審時蔡無罪。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 蔡正元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29日擔任中影董事長,2006年6月23日公司股東常會作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萬股,收回已發行優先股300萬股。其發行事宜及條件授權董事長以私募方式處理」決議。 士檢起訴指蔡明知中影每股股價高於每股面額10元,竟藉董事長身分主導中影公司董事會,決定「依公司法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按面額發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權基準日」、「辦理本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7億6152萬元,同時辦理等額減資7億6152萬元,即每股增減資各13元」決議,使中影增資認股人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的每股10元價格認股,認股人在減資後每股隨即可退回減資款13元,認購人除可獲得到每股3元的減資利潤,並同時無償取得中影公司股份。 而2006年7月19日,蔡正元在第43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中,蔡主導會議作成員工認股辦法決議,但中影原有員工均已資遣而重新回聘,員工被排除於認股條件外。中影內部員工僅蔡正元、董事莊婉均和莊名葳3人得認購15%中影員工認股增資股份,蔡指定現任妻子洪菱霙在內的特定人認股。 士檢指控,蔡自身認購中影公司15萬股,他所掌控的阿波羅公司則認購196萬6780股,合計有635萬元利益,且因每股10元認購款已減資退回,等同在未支付任何款項的價款下即持有這些中影股票,犯背信罪。但士林地院認為商業決策的影響因素多,兩議案都在律師在場見證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無證據證明董事會事由蔡正元單獨掌握;而員工認股的資格案,是經由董事會決議作成,難說蔡違背任務,判他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