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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組/台北23日電】反核群眾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後不久,上街要求停建核四,靜坐臥躺占領忠孝西路,癱瘓交通;警方以強力水柱、拖拉等方式驅離,造成多人受傷。15人提告請求國賠新台幣6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台北市政府為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也是市警局直接上級機關,當天忽略警方解散命令違法,又要求市警局必須「限時驅離」群眾,因此判市府應賠12人各1到6萬,共42萬元。市警局因沒收而損壞音響業者喇叭,判賠3萬4000元。合議庭認為,集會遊行時間結束仍拒絕解散,反而以靜坐、勾手等方式抗拒也有過失,因此減輕賠償金額。全案可上訴。 這是北院去年10月認定警方驅離占領行政院太陽花學運執法過當、逾越比例原則,判台北市警局應賠償14人共111萬元後,第二件認為警方執勤驅離群眾要國賠的案件。 市警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取得判決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事宜。市警局重申今後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仍必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也呼籲參與集會遊行者保持理性平和。北市府也表示尊重判決。 告訴人洪聖超昨天到庭聽判後表示欣慰,警察執勤違背合法性、正當性,應受到法律制裁,期盼警察未來面對大型陳抗活動能更謹慎。律師團認為,「抽象公共利益不能永遠正當化國家暴力」,從此公民上街頭集會不用再恐懼身體受傷、精神痛苦,落實集會結社自由。 2014年4月27日,126個環保團體組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遊行要求立即停建核四,超過5萬人在凱道集結,行經忠孝西路時,全體躺下模擬核災演習,癱瘓交通,直到深夜仍有數百人占據道路。隔天凌晨,警方以強力水柱射向躺在地上群眾,再逐一抬走人,五小時內發生多次衝突,同日上午7時許才恢復交通。 台北地院認為,群眾超過集會時間仍靜坐不解散,有權警告、命令解散的單位為市警中正一分局,卻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且舉牌對象為遊行主辦單位而非提告當事人,難以認定舉牌對15人生效,認定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