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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潔、周志豪、賴佩璇、王宏舜/台北報導】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讓檢警調監聽、監看通訊軟體等有法源依據,卻引起法界不少反彈,不僅律師公會、司改團體質疑,有法官指出,草案形同多數監控只要檢察官同意即可讓民眾行蹤被監控,「根本是走民主回頭路」,完全牴觸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指出,草案的一大爭議點在於,GPS偵查在兩個月內不用聲請法院許可,而且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但3年以上的罪名很多,簡直是一網打盡。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若讓「科技偵查法」草案完成立法,每個人的數位足跡將無所遁形,網路上所有大小事都可能被掌握,甚至將來所有群組與聊天室的集會結社權可能都沒辦法保障,也讓政府狗仔以非侵入方式侵犯隱私合法化。 有法官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反彈聲浪大,因大法官解釋已認定隱私權是人權保障的一部分,但法務部提出草案規定,只要檢察官許可,就可對特定對象裝GPS蒐證,「兩個月早已大大侵害人民權利,到時才來聲請毫無意義」;甚至只要不超過兩個月就等於不受任何監督,誰能保證不會被濫用? 有法官說,可以理解檢警調辦案需要「武器」,保護被害人也確有急迫性,但若遇緊急急迫狀況,可設「例外條款」讓檢警調先發動監控,3日內向法院聲請追認,而非一味降低門檻,任由執法單位可自行任意發動監控,「走民主回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