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台灣新聞組/台北21日電】翁啟惠案,監院通過第3版調查報告,內容點出諸多有利翁啟惠部分,與當初監院彈劾翁啟惠時所提調查報告方向完全不同。一位在第5屆監院參與調查翁啟惠案的監委表示,監院此調查報告形同宣告,過去的彈劾有問題,意義上與翻案無異;擔心若此例一開,日後曾被監院提出不利調查報告或彈劾者都能援引該案來陳情,將破壞監察制度穩定性。 前監委表示,當前監察制度並非沒有救濟管道,若是當事人非被彈劾、糾正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向監院提出覆查,被彈劾經公懲會確認者,則可向公懲會提再審;雖無明文規定調查報告不能多次提出,但以調查報告形式提出,頗有因人設事意味,應回歸到制度面,探討救濟途徑是否可更完備,會較合適。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質疑,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實質上是沒有拘束力的,當年的彈劾已送至公懲會,公懲會已經懲戒,形同檢察官起訴、法院做出判決,如何再去推翻?「這不是監察院可以處理的。」 廖元豪表示,翁啟惠應走公懲會,或法院再審的程序,「監察院沒有撤銷彈劾這回事」,難道可以說由監察院撤回當初那個彈劾,請法院撤銷判決?天下沒有這種事。 前監委李復甸表示,翁啟惠一案,應去走再審的程序,監察院的作法,就像起訴了一個人,明明已經判決有罪,卻又做出一次不起訴的處分,「天下沒有這樣的笑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