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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組/綜合報導】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近兩年,連帶讓行政部門以「緊急」名義的行政作為適法性遭質疑,學者認為特別條例授權政府時間長達1年半是立法怠惰,應回歸常態性立法,而第7條更被指是空白授權的「霸王條款」。應盡快把應急的「違章建築」納入「傳染病防治法」。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表示,世界各國很少防疫綁紓困,因涉財政紀律負擔;也很少有特別條例授權政府時間長達1年半,這是立法怠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不應做商業活動監督,否則違反責任政治。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表示,面對突然來襲災難,允許法律緊急處分,但趨於穩定後就要有常態立法準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召委葉毓蘭說,防疫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其中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且當初特別條例只是暫時應變,目前顯然有修法必要。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表示,防疫特別條例第7條的適用應有基準,而不是每天透過記者會改變,這是不對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表示,特別條例制定後就完全委諸行政部門以「概括條款」方式處理,不是不行,但若要長期與病毒共存,立法部門要逐步將法制基礎補起來。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表示,特別條例第七條就是霸王條款,雖然是為了控制疫情得實施必要應變措施,但實際上文字的不明確,已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質疑,防疫條例濫權擴權就在於空白授權的第7條,如何判定疫情的需要,以及必要的處置或措施;3天居家簡易11天自主健康管理能夠以1張新聞稿發布?防疫濫權措施未來會不會常態化?執政黨立委江永昌也質疑,現今疫苗接種順序分10類,若認定施打序是職權命令,職權會不會太浮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