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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韋少/曼谷報導】國防部長、內政部長簽字批准!允許中選會秘書長、調查官員可隨身攜帶槍支,如同警方調查官員一樣依照刑法可隨身攜帶槍支,以保護中選會高層官員在調查選舉案件時的人身安全。 國防部3日消息指出,政府公報刊出國防部2020年政府部門和國營企業持有和使用槍支、彈藥、爆炸物、煙花和人造武器以及授權民眾持有和使用以協助公職人員部級條例(第13份),由政府總理兼國防部長巴育上將、內政部長阿努蓬簽字批准實施。 由於中選會辦事處具有促進、協助和支持行動的職責和權力,需要任命秘書長或調查員對與選舉有關的案件展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賦予調查官員相同的權限。 至於行政法院辦事處,依照行政法院的命令同樣有權處理行政案件,依照訴訟程序採取強制行為,根據刑法要求行政人員擔任調查官員,協助司法機關進行必要的行政訴訟並使用槍支。 因此,認為不在槍支彈藥條例規定框架內的中選會辦事處和行政法院辦事處,應該同樣擁有獲得提供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權利。 此前,法制委員會辦事處曾對該部級規定修訂草案提出質疑,對中選會辦事處隨帶攜帶槍支的必要性提出疑問,雖然中選會辦事處具備調查與選舉和政黨相關的違法案件之職責和權力,但該職責僅出現在選舉期間,對是否有違反或不遵守法律的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會影響選舉結果展開調查,並不是對違法行為是否造成生命或財產上的直接刑事犯罪展開調查。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應該只有在選舉期間才允許相關人員持有和使用槍支武器。 |